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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该如何履行法律责任?

索引号:sthjj -/2023-1026012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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